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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特教发展概况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25日

赵  微

编者按:
  受英国皇家学会赞助,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特教研究同英国莱斯特大学进行了“中英教育管理比较”合作研究项目。去年,陕西师大教科院心理系副主任、特教研究主任,陕西省特教研究会副秘书长赵微副教授,有机会在英国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11所学校进行了深入调查和个案研究,获悉了英国特殊教育的概况及详细资料。今天,我们把赵教授的文章分为4个部分予以刊登:英国特教的发展概况;英国特教的管理;英国特殊儿童的评定;英国一体化教育。目前,英国的各个地方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特教服务系统。希望本文对从事特教的官员和教师有所启迪。
  英国的特教始建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1791年盲教机构建议;18世纪60年代聋教育机构建立;1851年肢残儿童教育机构建立;1847年弱智儿童教育机构建立)。但其真正发展是在100年以后。在这之前,历史上的特教是独立的、专门的机构,为那些最明显、最严重的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和教育。例如,1921年的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只在特殊学校或特殊班上接受教育,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这些儿童提供独立的特殊教育机构,以满足这些儿童的特殊需要。
  1944年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作出了两项重要规定:第一,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成为地方教委(LEA)的一个基本责任。LEA要为特殊儿童提供充分的和恰当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第二,少数严重残疾儿童也可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法令中还把残疾儿童分为了11类(后改为10类),包括盲、弱视、聋、重听、病弱儿童/糖尿病患者、智力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癫痫病患者、环境适应不良者、身体残疾者、失语症患者和语言缺陷者。其中盲、聋、癫痫症患者、身体残疾者及失语症患者必须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而其他特殊儿童尽可能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1970年的教育法,首次把所有的残疾儿童,都纳入到了特殊教育的体系中,并强调LEA有责任为所有的残疾儿童,包括那些查明不适合在学校中受教育而由地方健康委员会负责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同时,随着资源缺乏的缓解和学校设备的改善,普通学校已有条件接受特殊儿童,满足不同的需要。除了能够提供一定的“治疗”外,还建立起各种各样的特教服务中心和特教班级。
      受美国、加拿大及欧洲其它国家回归主流思想的影响,英国的特教观念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1.对残疾状况的理解趋于更广泛、更复杂和更有变化性;
  2.人们对残疾状况的认识更清楚了:残疾的发生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不但随着医学、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而且也与年轻人在其教育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环境的不适应及个性有关;
  3.父母亲在帮助孩子发展上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应该受到专业人员的充分重视;
  4.对残疾儿童早期干预的重要性和以恰当的方式和定期的评估和再检查,对他们进行持续不断的帮助,以满足他们不断变化的需要;
  5.在“残疾”和“正常”之间没有绝对明显的分界,而是一个个人需要的范围;
  6.应尽可能地支持那些有严重问题和困难的人,进入到主流学校和正常社会生活中,实现“一体化教育”。
  这些新观念、新认识使得英国特教的发展达到新的高度。
  1978年的沃纳克报告是英国特教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以全新的观念,崭新的面貌,使英国特教面貌焕然一新。它的三项主要原则是:
  1.有效的特殊教育,需要的惟一标准是其满足儿童个人需要的有效性;
  2.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在主流学校中和正常社区生活中,接受一体化教育;
  3.必须有一个广泛适用的、灵敏的、准确的对特殊儿童的鉴别手段,以准确确定特殊教育的对象。
  沃纳克报告在英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使英国的特殊教育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1981年的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沃纳克报告精神”并使之法律化。
  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使英国的普通教育向着集中化、市场调节、加强竞争性的方向发展。国家课程和评估的出现,财政和其它管理权力下放到学校。父母权力的增加,改变和削弱各地LEA的权力等等,所有这些新的变化和发展都影响到特殊教育。

摘自《中国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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