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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残 疾 人 观(下)

丁启文


  联合国1969年颁布《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1975年颁布《残疾人权利宣言》,1982年颁布《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年颂布《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这一套由表及里、由粗到细、由原则到具体的纲领,说明人们对残疾人世界的认识在逐步深化、逐步精确、逐步规范,说明世界性的残疾人解放运动正在取得实际的成效。这给我们两点启示:一个是,认识是在实践中一步一步由低到高发展的。它离不开实践,也离不开总结。这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运动过程,但只有认真总结,重视理论思维,才能深刻地理解它、把握它。在这里,关键是认真总结。不然,我们就永远活不明白。另一个是,虽然新残疾人观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适用于无限发展的耒来社会,但不能等现代化在各地、在各方面充分“成熟”了,再来宣传新残疾人观,而应当在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时候,在残疾人事业由“收养救济”向“平等充分参与”过渡的时候,就大力倡导、大力宣传新残疾人观——这也是一种参与——参与推进社会的现代化。 这就是眼下隆重推出这个宣传任务的原因。

  其实是,早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开始进行新残疾人观的宣传了,当邓朴方同志上下游说,四处奔走,反复呼唤人道主义的时候,他的潜在意思就在于唤醒社会,把残疾人当人看,把所有弱者、所有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当人看。尊重他们、发掘他们的生命价值、社会价值。而这正是新残疾人观的核心。当时制定的两个“宣传提纲”,更是对现代社会应当如何看待、对待残疾人,残疾人如何具有与健全人一样的公民权利,残疾人应当如何自强,做了详细阐述。邓朴方同志当年那些人道主义的演说和这两个“宣传提纲”,无异于现代中国的《残疾人权利宣言》。 这种宣传当然要更广泛、更深入地持续下去。这不仅是塑造“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的需要,更是塑造现代社会的需要。社会的现代化不仅是物质层面的现代化,也是思想观念、认识即精神层面的现代化。生活中的教训有时候是,由于精神层面的现代化进展迟缓,影响、制约物质层面现代化的发展。这么看来,加强新残疾人观的宣传就越显得重要了。 新残疾人观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康复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娱乐的权利,爱与被爱的权利,以及得到各种社会补偿条件的权利,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通过现代社会提供的各种补偿条件,残疾人能够以适合自己的方式认知世界,掌握知识与技能,在不同层面上达到与健全人一样的认知广度和深度;残疾人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不再是社会的负担而是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推动社会前进的一个力量;

  “残疾”不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的条件不够,因而使残疾成为一个问题。为此,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补偿条件,使残疾人无障碍地接受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参与社会生活,在事实上享有公民权利,是政府及社会的责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我国人权普遍化原则的重要体现;残疾是人体的一种遗憾,所以要加强残疾预防,但残疾并不构成人性的差异, 奋斗精神的差异,为人类做贡献的差异。时常倒是相反,由于残疾的磨炼,残疾人往往具有更加坚强的意志,更加宽容的胸怀,更加渴望社会祥和、稳定、繁荣;残疾人的残疾是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付出的代价。要善待残疾人。建立残疾
人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相互融和的关系,做到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人人共享,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实现“平等充分参与”的局面是政府、社会及残疾人双向的责任。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在社会实践中创造自己,发展自己,实践自己的人生价值、社会价值。
  这七条概括了现代社会对残疾人应当做的事情和残疾人在现代社会是怎样一种人(从残疾人与社会的关系、对社会的作用上判定)。这七条,密切联系,互为前提,不可取代,一条不能少,构成新残疾人观的基本框架。 新残疾人观在表述社会应当做的事情的时候,明确提出为残疾人提供各种上补偿条件是政府及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中介组织)的责任。就如同为健全人提供红绿灯,提供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地名标志及成千上万种教学用具、接受信息的用具、劳动工具、交通工具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一样。没有所有这些,健全人难以参与社会生活,难以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这就是使残疾人在事实上得到公民权利的关健所在。这是桥梁,对健全人、残疾人都是桥梁。它横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了它才能渡过去,接受教育、创造财富、创造文明。由自然人成为社会人、大写的人。

  新残疾人观在讲述残疾人在现代社会是怎样一种人的时候,强调了他们在现代社会提供的条件的学习能力、劳动能力即创造自己智慧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这就是近二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对未来的一种合乎逻辑的、有根有据的预备想,这是将新残疾人观和“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支撑起来的那个支点,正是这一点,将新旧残疾人观、新旧残疾人事业区分开了。 新残疾人观还指出,建构“平等充分参与”的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包括社会)和残疾人的双向活动,双向责任,缺少任何一方的努力,都将使事情无成。这就说到残疾人的“四自”精神了。这是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能变,不能弱,都有意义,都要发扬的精神。也是谁也不能代替,就如锻炼身体不能由别人代替的。残疾人在当今社会面前站起来,成为大写的人,说来说去靠这两条,一条是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偿条件,一条就是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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