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事业:开放的系统
残疾人群体虽然是一个边缘性群体,但同时更是一个社会性群体。群体属性、群体需求的社会化,决定了残疾人工作的对象、内容、目标、方法、舞台的社会化。残疾人工作社会化的提出,正是基于残疾人事业的上述特征。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政府、社会、残疾人及其组织构成了一个开放的残疾人事业系统。一个开放的系统,应当能够与外界进行信息、理念、人才、资源的相互交流与沟通。残疾人事业的生机与活力,取决于这种相互交流沟通的能力与水平。
资源的交流与沟通是基础。在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实质是改善社会资源对残疾人群体的配置状况,进而改善残疾人的处境。随着社会活力和综合国力的大大增强,残疾人事业可资利用的资源会越来越丰富。作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主体,残联组织应当具备并不断强化接纳社会力量、影响资源配置的机制和能力。同时,系统内的资源开发也很重要。首先,蕴藏在残疾人群体中的人力资源潜力是很大的,开发残疾人自身资源就是系统向外输出资源;其次,残联作为融“代表、管理、服务”职能于一体、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本身在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以及群体优势的形成,也属于系统政治资源的开发与输出。
信息对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有着重要影响。及时有效地吸纳系统外的各种信息,可以使系统做出正确的应变策略,更加有效地发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来自系统内的信息本身也有助于系统塑造外在形象、影响外部环境。
理念、人才属于系统内外高层次相互交流沟通的内容。残疾人事业十几年的发展进程,正是一个思想理念融合、更新、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残疾人观。有了这样一个过程,有了科学的理论和进步的观念,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才得以不断改善,不断优化,中国的残疾人事业才会有了今天的局面。事业的发展,人才是保证。一流的业绩要靠一流的人才去创造。事业与人才应当形成良性循环:事业吸引人才,事业造就人才;人才创造业绩,人才推动事业;事业要发展,人才本身也要发展、进步。在社会生活节奏和人才流动频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一个系统应当注意和警惕“盲肠效应”,即系统的自我封闭,不能实现系统内外资源、理念、人才、信息的交流与互换。“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残疾人事业这个相对于社会的子系统,无论在资源、理念、人才还是信息方面,都应当与社会这个大系统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需要什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竞争是市场的基本法则。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需要给予特别扶助。但是,弱势群体不是逃避竞争的借口,残疾人也要参与竞争。竞争的前提是机会的平等,与其他社会成员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需要的是特别扶助和平等竞争。
特别扶助不是特殊权利。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消除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行使基本公民权利的障碍。在残疾人工作中,这个界限应当注意掌握。社会上有些人对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不理解,问题常常出现在这里。
开放性,社会化,“法”、“理”、“情”
残疾人事业与残疾人工作的显著特点
开放的系统必然存在开放性,开放性是时代的大趋势。残疾人事业这个系统与外部世界在资源、理念、人才、信息的相互沟通与交流,为事业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残疾人群体及其需求的社会性,决定了残疾人工作业务领域宽泛,残疾人事业系统的开放性,决定了残疾人工作需要多边介入。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主要业务领域“多边介入,谁来主导”的问题。残疾人事业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表明,政府主导、残联推动、多边介入、社会参与的机制是重要的。残联应当在这些领域协助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职能、地位与作用、效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必须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推动重点业务领域的工作也是必要的;一定历史时期“开边扩土”是必须的,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守土有责”也是应当格外予以重视的。
残疾人工作要社会化。社会化不同于机关化、衙门化。残疾人工作的舞台在全社会,面向社会呼吁呐喊不够,走上社会组织推动才行。自成一体,安于一隅,循规蹈矩,不思创新,不是残疾人组织的创设初衷,也不是残联今后的选择。“社会是蕴涵丰富的汪洋大海,残疾人事业是一支河流。残疾人事业要在社会的海洋里汲取营养,获得力量,发掘可利用的资源,积累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见邓朴方同志在第十四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法”是指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和残疾人事业的根本法,与其它有关法规和规章和扶助规定,构成了残疾人事业的一整套政策法规体系,使残疾人事业走上法制轨道。这个以保障法为核心以政府纲要为主导的一整套法规政策体系,是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本保证,是推动残疾人工作的有力手段。
“理”是指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系列基本思想、基本认识、基本原则。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同其他事业一样,残疾人事业既需要大胆探索、不断实践,也需要正确理论的指导。近十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结合世界和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实践,着眼于我国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这些言论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残疾人观的思想理论基础,在发展残疾人事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残联组织上上下下,应当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贯彻,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用于指导发展中国残疾人事业的思想理论体系。
“情”是源于慈善、人道。残疾人事业是公益慈善事业、人道人权事业。残疾人工作始终离不开情感因素。国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更能体现人类关怀。从事残疾人工作因情而动,做好残疾人工作要动之以情。扶弱济困,是人类共同的道德规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于在工作中运用情感因素,借助于道德和道义的力量,是事业本身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客观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工作者应当努力做到“齐之以法,以法律人;导之以理,以理服人;动之以情,以情感人。”
树立正确的资源观和成就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知识经济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人们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视野更宽了。传统意义上的资源观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人们延伸和拓展了狭义的自然资源的概念,提出了“泛资源”的概念。“泛资源”是指对人类或非人类有用或有价值的所有组分的集合,也可以统称为社会资源。它包括:各种具有自然属性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智力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科技资源、教育资源、卫生资源、空间资源、时间资源、政治资源等各种具有社会属性的资源。由于不同的社会主体都有对资源的享有欲望,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这些社会主体便构成了“竞享元”。资源配置实际上就是指泛资源在不同的竞享元之间的分配。其目标就是通过合理地分配资源,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优化。
一般来说,资源配置涉及三个问题,配置什么资源,将资源配置给谁,以及如何实现有效配置。因此,这种配置不是消极等待,而是残疾人自身和他的代表组织——残联以及全社会作用和影响宏观调节机制的共同努力。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靠市场,其它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靠法治。从本质上看,靠的都是法治。这一点,也是需要我们有所认识的。
成就是个人或组织在追求预期目标过程中的积极成果。在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中,人的发展要依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人与社会的大系统中,人的发展取决于对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从社会学角度看,无论个人还是组织,衡量成就的标志是其享有、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的综合能力和总体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的衡量标准,是社会为残疾人这个群体配置的社会资源总量,以及残联组织对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比如,按比例就业涉及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配置。通过推行按比例就业,增加了配置给残疾人群体的资源总量。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历史性成就,是残疾人事业的新增长点。
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的重大变革与残疾人事业
政府、社会、残疾人及残联组织共同构成了残疾人事业的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残疾人处于弱者地位,是特殊困难的群体;残联肩负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社会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通过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受起步时间短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残疾人事业领域资源含量低,开发利用成本高、难度大,残联组织亟待壮大接纳社会力量、履行自身职能的实力;残疾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时处于不利地位,是尚待完善、很不健全、低水平的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迫切需要残联这样的代表组织,依靠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在国民收入再分配时,通过作用和影响宏观调节机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残疾人作为一个竞享元,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肯定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现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残联组织的挑战。国家通过宏观调节机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全社会崇尚法治,党和政府把它作为治国方略。这,也是现实,更是残疾人事业发展机遇。勇于迎接挑战,善于抓住机遇,方能有所成就。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就是应运而生的战略性举措;是国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相互均衡的大手笔。
法制化,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历史选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事业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全社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遵从于法律和秩序。
法制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制,即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使社会主体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一切社会活动有法可依。二是法治,即依法治理。通过实行依法治理,使社会主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够充分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最根本的变化,莫过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全面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与之相适应,资源配置由过去计划或行政手段发挥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社会分配在坚持按劳分配、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片面追求平均主义转变为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治国方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
这些转变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为各项社会事业法制化提出了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市场虽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竞争不是无序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范经济行为,要靠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第二,国家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弱者,要通过宏观调节机制,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阶层、群体利益的调整。调整群体利益也要靠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第三,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带有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国家通过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机构、职能、编制法制化。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做到这一点,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和法治行为。
法制是残联组织的立身之本。保障法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性法规,以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是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基础。只有建立以保障法为核心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是残联组织的图强之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社会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使保障残疾人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只有残联组织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履行其“代表、管理、服务”的法定职能。残联组织图强,图的是履行“代表、管理、服务”职能的本领之强、实力之强。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